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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发展有百年历史,已形成较完备的制度体系。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,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。1999年,建设部《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》提出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,并在北京、上海和深圳等七个主要城市开始先行试点。目前,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我国日益显现并得到政府高度重视,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、完善制度建设、规范市场运作等举措将推进市场不断走向成熟。 1.履约保证担保:保证担保人向业主出具履约保函,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,将在规定的工期内,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,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。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,则保证担保人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在保额内进行补偿。 2.投标保证担保: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,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,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,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、预付款等保函。如果中标人违约,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。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、施工招投标、监理招投标、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。 3.业主支付保证担保: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,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,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。一旦业主违约,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。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地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。 4.预付款保证担保:保证担保人向业主出具与其支付的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,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。如若发生上述情况,则由保证担保人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。 5.保留金保证担保: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,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,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。在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时,业主将向承包商发还一半的保留金;在工程保修期满后,再发还其全部余额。承包商通过保证担保人出具的保留金保函可免于被扣押保留金。 6.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:保证担保人向业主出具付款保函,保证承包商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分包商、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费用。一旦承包商不能按时付款,则保证担保人将代为支付,以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,并使业主免于因此类诉讼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。 |